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际航空运价实行备案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国际航空运价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国际航空运价种类、运价水平、适用条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