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职能

为实现第三条所述目的和目标,本组织须赋予职能如下:

制定并发布非强制性标准、建议、指南、手册及其他适当文书;

针对本组织成员国、联系会员或附属会员,及联合国机构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或任何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交的标准、建议、指南、手册及其他适当文书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提供咨询及信息交换机制,尤其是关于成员国、联系会员及附属会员的最新情况和活动信息;

开展国际合作,增进成员国、联系会员及附属会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和协助;

在技术、组织、培训等方面,加强对需要海上助航系统相关帮助的政府、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的援助;

组织大会、研讨会、专家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及其他活动;以及

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其他组织联络合作,酌情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