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标组织公约(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秘书处
本组织的常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在批准的预算框架内开展本组织工作所需的人员组成。
秘书长任期为3年。秘书长可连选连任,当选后最多可再连任两届,每届任期3年。
秘书长负责本组织的日常管理,但须服从大会或理事会的指导。
根据第七条第七款第十三项,秘书长依据大会的批准负责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协定。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员工条例》相应条款任命,并履行秘书长指定的工作职责。
秘书处须:
保存有效开展本组织工作所需的所有记录,并起草、收集和流转任何可能需要的文件;
根据《一般规则》在理事会的指导下管理本组织的财务工作;
准备财务安排和财务报告;
向成员国、联系会员、附属会员和其他组织随时通报本组织的活动情况;
组织和支持大会、理事会、委员会和下设机构的会议;
组织和支持理事会批准的会议和研讨会;
组织和支持各类研讨会、专题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执行本公约、《一般规则》、大会或理事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秘书长和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寻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其他来源的指令。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作为仅对本组织负责的国际官员,须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职责的行为。各成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得设法影响其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