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2003年) 第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将所办理的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情况,于每月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在外汇局系统内部网上发布,供各分支局查询,以减少重复申领特殊机构代码的负担。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应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并定期将特殊机构及其代码情况提供给各地的代码工作机构,便于其核对和管理组织机构代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