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人民币债券发行日前1个月内,为发债募集的资金开立非居民人民币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立、注销及有关资金的结、售汇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