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行人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应用于中国境内项目,不得换成外汇转移至境外。发行人应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发债闲置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