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军工任务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地区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监督检查和协调本地区的国防计量工作;
承办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