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