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