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批…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在相关范围内通报。事故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密级,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九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将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备案,并同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