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确定密级并按照保密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