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