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