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