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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计量人员和计量标准考核,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工作,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其他承担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任务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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