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