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