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计量标准器具 第十六条 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器具,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审查,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国防科技工业的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由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使用,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