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项目设定和取消 第七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项目设定和取消 第七条 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后,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办公厅以及监察、人事等机构对该行政审批项目是否符合合理、效能、责任、监督原则进行审核、评估。经审核通过后,报国防科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