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需要经过初审的行政审批项目,初审机构(单位)应在该项行政审批项目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承办司局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