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一、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2007年) 十一、 十一、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