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国防科工委作出的维持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国防科工委依法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