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国防科工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