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