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