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有关材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出示有效证件。
查阅材料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不得复印、翻拍、翻录。
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出示有效证件。
查阅材料时,应当有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在场。
查阅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未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不得复印、翻拍、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