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行政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书面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双方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