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办理因不服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