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委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由行政复议机构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国防科工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