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听证规则(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扰乱听证秩序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正常进行行为的,由主持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离听证会场。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