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进行复审;

对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进行审定;

对重大异议进行裁决;

研究解决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向国防科工委提出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的建议,经批准后向国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