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三十二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可在授奖公布后三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