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的;

扰乱、妨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

破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盗窃、哄抢国防交通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