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五十条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