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七条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三十七条 对被动员和被征用运力的操作人员的抚恤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运载工具、设备的补偿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