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五章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队伍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抢修、抢建、防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运国防交通物资和通信保障任务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专业保障队伍,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企业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战时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保障队伍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