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

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一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