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