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

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

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