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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条例(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交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重视国防交通建设,为国防交通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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