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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军区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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