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
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并组织落实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和技术规范;
制定本系统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指导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系统的国防交通资产;
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