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3. 第五章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障队伍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交通保障队伍,是指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抢修、抢建、防护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抢运国防交通物资和通信保障任务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专业保障队伍,由交通管理部门以本系统交通企业生产单位为基础进行组建;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统一调配。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战时应当保持专业保障队伍人员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保障队伍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