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国防专利权被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防专利机构同意,可以查阅国防专利说明书:

提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请求的;

需要实施国防专利的;

发生国防专利纠纷的;

因国防科研需要的。

查阅者对其在查阅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