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