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二)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二)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二) 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召开的内部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