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国防专利条例(2004年) (一)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三条 申请国防专利的发明在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 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主管部门举办的内部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第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