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一、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一、 一、 关于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权限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一)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本地区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并根据需要,可… (二)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中央企业应当组建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工作。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 (三)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应当包括法律、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其中法律…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