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2. 国资委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2. 2.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附件4)。 以上材料一式3份(含电子文档)。 三、 其他有关事项 (一)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各中央企业、省级国资委自行掌握。 (二) 被评审为企业一级、二级、三级和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企业法律顾问,经企业聘任后,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享受相… (三) 企业法律顾问离开所在企业到新的国有企业工作的,原评审的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经新单位审核同意后仍然有效。 附件:1.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表(略) 2.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备案表(略) 3. 中央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人员备案表(略) 4.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申领表(略) 1.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