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九、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九、 九、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将相关方案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出具批复文件。 八、 目录 十、